拘留时间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律师

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被正式拘禁的时长应依照被拘留人士所接受的拘留通知书中的详细记载为准。
另外,针对涉及刑事诉讼程序的期间设定问题,我们规定:若期间的最后一天恰逢节假日,那么该期间将在节假日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期满之日。
然而对涉嫌犯罪人员、被告及罪犯们来说,他们的拘押期应截止到完整的期间届满之日,而不能因为节假日的存在而将其拘押期限延长至节假日后的首个工作日。因此,若拘留通知书明确标注了拘禁的具体时间,那么拘禁期间便应自该时间点起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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